請求給付價金上訴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

日期

2025-02-27

案號

TPSV-114-台聲-164-20250227-1

字號

台聲

法院

最高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164號 聲 請 人 呂明郎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呂培緯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對於中華民 國113年10月1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13年度重上字第291 號),提起上訴,而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之律師為聲請人之第三審訴訟代理 人。 理 由 按准予訴訟救助,於上訴亦有效力,為民事訴訟法第111條所明 定。次按當事人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者,得依訴訟救助之規定 ,聲請第三審法院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同法第466條之2第 1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前 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湖救字第31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 ,其對於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重上字第291號第二審判決,提起 上訴,以無資力為由,聲請本院選任律師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陳 靜 芬 法官 高 榮 宏 法官 蔡 孟 珊 法官 藍 雅 清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高 俊 雄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