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處分聲請訴訟救助抗告聲請訴訟救助
日期
2025-01-08
案號
TPSV-114-台聲-18-20250108-1
字號
台聲
法院
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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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18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乙○○等間聲請假處分事件,聲請訴訟救助 ,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14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13年度聲字 第371號),提起抗告,而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 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 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 條之規定自明。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並缺乏經濟信用而 言。本件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間上開抗告事件,向本院聲請訴訟 救助,並未提出任何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 據以釋明之,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 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吳 麗 惠 法官 鄭 純 惠 法官 徐 福 晋 法官 邱 景 芬 法官 管 靜 怡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陳 禹 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