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工資等聲請再審

日期

2025-02-27

案號

TPSV-114-台聲-188-20250227-1

字號

台聲

法院

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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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188號 聲 請 人 淡水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東光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麗玉等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對於中 華民國113年5月16日本院裁定(112年度台上字第434號),聲請 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 程式。如其前訴訟程序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依民事訴訟 法第507條準用第505條、第466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應委任律 師為訴訟代理人。本件聲請人對前訴訟程序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 理人之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434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 納裁判費及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5 日以114年度台補字第13號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該 裁定已於同年月21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期,迄 未據補正,應認聲請人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 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陳 靜 芬 法官 高 榮 宏 法官 蔡 孟 珊 法官 藍 雅 清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高 俊 雄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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