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聲請再審
日期
2025-02-27
案號
TPSV-114-台聲-189-20250227-1
字號
台聲
法院
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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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189號 聲 請 人 魏美芬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 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20日本院裁定(113年度台聲字 第684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如其前訴訟程序應委任律師 為訴訟代理人者,其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5條、第466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亦應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本件聲請人對於前訴訟程序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本院113年度台聲字第684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經本院限期10日裁定命其補正,嗣其雖向本院聲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惟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台聲字第36號裁定予以駁回,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4年1月1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可稽。茲已逾相當期間,聲請人仍未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二、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 502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蘇 芹 英 法官 邱 璿 如 法官 游 悦 晨 法官 李 國 增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郭 麗 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