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遷讓房屋等再審之訴聲請再審
日期
2025-03-05
案號
TPSV-114-台聲-191-20250305-1
字號
台聲
法院
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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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191號 聲 請 人 邱燕娥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邱素娥間請求遷讓房屋等再審之訴事件, 對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15日本院裁定(113年度台抗字第634號) ,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如其前訴訟程序應委任律師為 訴訟代理人者,其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5條、第466條之1第1項本文規定,亦應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聲請人對於前訴訟程序其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本院11 3年度台上字第634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前經本院以114年度台補字第10號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4年1月1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參。茲已逾期,聲請人仍未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 02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林 麗 玲 法官 黃 明 發 法官 陶 亞 琴 法官 呂 淑 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郭 金 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