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訴之追加聲請訴訟救助聲請再審

日期

2025-01-09

案號

TPSV-114-台聲-2-20250109-1

字號

台聲

法院

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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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鄭新添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好市多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確認僱傭關 係存在等訴之追加聲請訴訟救助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 3年5月16日本院裁定(113年度台聲字第492號),聲請再審,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主張本院113年度台聲字第492號確定裁定(下稱 原確定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所定事由,對之聲請再審,無非以:原確定裁定未審酌伊之再審理由,有裁定不備理由情事,逕予駁回伊對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1095號確定裁定(下稱第1095號裁定)之再審聲請,違反民事訴訟法第199條第1項、第2項、第199條之1第1項、第226條第2項、第3項、第256條規定,與勞動事件法第2條第1項、第2項、第15條、第33條第1項規定,及程序從新、訴訟經濟、避免裁判歧異等民事程序法原則,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等語,為其論據。 二、原確定裁定以:聲請人所為追加之訴,業經臺灣高等法院11 2年度重勞上字第2號(下稱高本院第2號)裁定予以駁回,雖對之提起抗告,亦經本院112年度台抗字第1094號裁定駁回確定,而顯無勝訴之望,則其聲請訴訟救助,難謂有理。其復未釋明無資力籌措追加之訴訴訟費用,亦無從准許,因以第1095號裁定維持高本院第2號駁回聲請人訴訟救助聲請之裁定,駁回其抗告,並無適用法規顯有錯誤情形,該裁定亦無應自行迴避法官參與裁判之問題,原確定裁定駁回聲請人之再審聲請,核無違誤。又按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496條第1項第1款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係指確定裁定所適用之法規顯然不合於法律規定,或與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憲法法庭裁判意旨顯然違反,或消極的不適用法規,顯然影響裁定者而言,不包括認定事實不當、裁定不備理由之情形。聲請人所主張上述再審理由,或謂原確定裁定有不備理由,或係說明其對於前訴訟程序確定裁判不服之理由,均與適用法規是否顯有錯誤無涉。聲請意旨,指摘原確定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所定再審事由,非有理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高 榮 宏 法官 蔡 孟 珊 法官 藍 雅 清 法官 陳 靜 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林 蔚 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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