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返還買賣價金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日期

2025-02-26

案號

TPSV-114-台聲-201-20250226-1

字號

台聲

法院

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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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201號 聲 請 人 陳惠農 訴訟代理人 陳和貴律師 林彥宏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楊茂昇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本院11 3年度台上字第2229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四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李 瑜 娟 法官 林 玉 珮 法官 胡 宏 文 法官 周 群 翔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謝 榕 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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