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處分等抗告而聲請訴訟救助
日期
2025-03-13
案號
TPSV-114-台聲-219-20250313-1
字號
台聲
法院
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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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219號 聲 請 人 徐文傑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周步洪等間聲請假處分事件,對於中華民 國113年12月13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13年度聲字第429號),提 起抗告,而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 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於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聲字第429號裁定提起抗告,而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然未提出足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確無資力支出抗告裁判費,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 二、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蘇 芹 英 法官 邱 璿 如 法官 游 悦 晨 法官 李 國 增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郭 麗 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