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銀行法請求損害賠償再審聲請再審

日期

2025-03-20

案號

TPSV-114-台聲-236-20250320-1

字號

台聲

法院

最高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236號 聲 請 人 陳聖珠 陳杜摘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張秀珠等間違反銀行法請求損害賠償聲請 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11日本院裁定(113年度台聲 字第337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不服者,除合於法定再審事由得聲請再審 外,不容以其他方法聲明不服。本件聲請人不服本院確定裁定, 雖未以聲請再審之程序為之,但仍應視其為聲請再審,而依該程 序調查裁判,合先說明。 次查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非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 所列各款情形,不得為之,此觀同法第507條之規定自明。本件 聲請人對於本院113年度台聲字第337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未 敘明該裁定有何法定再審事由。依上開說明,其聲請自難認為合 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 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張 競 文 法官 王 本 源 法官 陶 亞 琴 法官 王 怡 雯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王 宜 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