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聲請再審
日期
2025-03-12
案號
TPSV-114-台聲-238-20250312-1
字號
台聲
法院
最高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238號 聲 請 人 洪金城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堅美不銹鋼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不 當得利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16日本院裁定(113年度 台上字第349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預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聲請人對於本院113年度台上字第349號裁定聲請再審,未據 預納裁判費,其雖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台聲字第1227號裁定駁回,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4年1月10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可稽。茲已逾相當期間,聲請人仍未補正,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可認其明知聲請再審要件有欠缺,爰不定期間命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 02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林 麗 玲 法官 陶 亞 琴 法官 高 榮 宏 法官 黃 明 發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許 雅 琪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