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等聲請再審而聲請停止執行
日期
2025-01-22
案號
TPSV-114-台聲-24-20250122-1
字號
台聲
法院
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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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24號 聲 請 人 方長信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劉祺峯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對於中 華民國113年6月5日本院裁定(113年度台上字第812號),聲請 再審,而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當事人提起再審之訴時,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法 院固得依其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裁定停止強制執行。惟其 所提再審之訴或聲請再審如經駁回確定,法院即不得再裁定停止 強制執行。本件聲請人雖以其對本院113年度台上字第812號確定 裁定聲請再審為由,聲請裁定停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 執字第86461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然查聲請人上開再審 之聲請,業經本院另以114年度台聲字第23號裁定予以駁回,依 上開說明,其聲請裁定停止強制執行,自屬無從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民事 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陳 麗 玲 法官 陳 麗 芬 法官 游 悦 晨 法官 方 彬 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吳 依 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