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買賣價金再審之訴並聲請停止執行
日期
2025-01-08
案號
TPSV-114-台聲-28-20250108-1
字號
台聲
法院
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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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28號 聲 請 人 環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環塑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甄秝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中佑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 賣價金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17日本院判決(113年度台 上字第1405號),提起再審之訴,並聲請停止執行,就該聲請停 止執行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當事人提起再審之訴時,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法 院固得依其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裁定停止強制執行。惟其 所提再審之訴如經駁回確定,法院即不得再裁定停止執行。本件 聲請人對於本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405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 ,業經本院另以114年度台再字第2號判決駁回確定,聲請人聲請 裁定停止強制執行程序,自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 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吳 美 蒼 法官 蔡 和 憲 法官 藍 雅 清 法官 陳 容 正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賴 立 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