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聲請再審

日期

2025-01-07

案號

TPSV-114-台聲-37-20250107-1

字號

台聲

法院

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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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37號 聲 請 人 蕭玉蓮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吳元財等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本院裁定(113年度台聲 字第257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非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 所列各款情形,不得為之;且應依同法第507條準用第501條第1項第4款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無庸命其補正。 二、聲請人對於本院113年度台聲字第257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 惟未敘明該確定裁定有何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依上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 02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最高法院智慧財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呂 淑 玲 法官 陶 亞 琴 法官 藍 雅 清 法官 林 麗 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郭 金 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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