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撤銷所有權移轉登記再審聲請再審

日期

2025-01-08

案號

TPSV-114-台聲-44-20250108-1

字號

台聲

法院

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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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44號 聲 請 人 魏美芬 上列聲請人因與吳彥甫等間請求撤銷所有權移轉登記聲請再審事 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本院裁定(112年度台聲字第13 24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不服者,除合於法定再審事由得聲請再審 外,不容以其他方法聲明不服。本件聲請人不服本院112年度台 聲字第1324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雖未以聲請再審之 程序為之,但仍應依該程序審理之,合先說明。 次查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非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 所列各款情形,不得為之,此觀同法第507條之規定自明。本件 聲請人對於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未敘明該裁定有何法定再審 事由,僅說明其對於前訴訟程序確定裁判不服之理由。依上開說 明,其聲請自難認為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 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許 紋 華 法官 林 慧 貞 法官 蔡 和 憲 法官 吳 青 蓉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胡 明 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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