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聲請再審
日期
2025-01-07
案號
TPSV-114-台聲-54-20250107-1
字號
台聲
法院
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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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54號 聲 請 人 陳木村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蘇潮霖間請求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 師酬金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24日本院裁定(11 3年度台聲字第474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除合於法定再審事由得聲請再審外, 不容以其他方法聲明不服。且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聲請人對於本院113年度台聲字第474號確定裁定聲明不服, 雖未依聲請再審之程式為之,但仍應視其為聲請再審,而依該程序調查裁判。聲請人對於上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並於民國113年12月6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相當期間,迄未據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 02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林 麗 玲 法官 黃 明 發 法官 藍 雅 清 法官 陶 亞 琴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曾 韻 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