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返還不當得利聲請再審

日期

2025-01-07

案號

TPSV-114-台聲-55-20250107-1

字號

台聲

法院

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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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55號 聲 請 人 郭金澤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 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19日本院裁定(113年度台上字 第703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如其前訴訟程序應委任律師為 訴訟代理人者,其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5條準用第466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亦應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聲請人對於本院113年度台上字第703號裁定聲請再審,未委 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3年12月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足稽。茲已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 02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黃 明 發 法官 呂 淑 玲 法官 陶 亞 琴 法官 林 麗 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郭 金 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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