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返還代墊款再審之訴抗告聲請停止執行

日期

2025-01-15

案號

TPSV-114-台聲-94-20250115-1

字號

台聲

法院

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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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94號 聲 請 人 吳 凡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王利明間請求返還代墊款再審之訴事件, 對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12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13年度再字第3 9號),提起抗告,並聲請停止執行,就該聲請部分,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當事人提起再審之訴時,依強制執行法 第18條第2項規定,法院固得依其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裁 定停止強制執行。惟其所提再審之訴如經駁回確定,即無裁定停 止執行之必要。本件聲請人對於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易字第5 88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113年度再字第39號),經該院裁 定駁回後,提起抗告,業經本院另以114年度台抗字第5號裁定駁 回確定,其聲請裁定停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43 987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自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 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吳 麗 惠 法官 鄭 純 惠 法官 徐 福 晋 法官 邱 景 芬 法官 管 靜 怡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陳 禹 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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