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日期
2025-01-22
案號
TPSV-114-台聲-97-20250122-1
字號
台聲
法院
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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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97號 聲 請 人 楊明鎧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翁慶豐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本院108年度台上字第879號、110年度台上字第165號、112年度 台上字第1783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八萬元。 理 由 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翁慶豐、國立東華大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事件,相對人對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下稱花蓮高分院) 105年度重上字第29號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108年度台上字第87 9號判決予以廢棄發回,花蓮高分院為108年度重上更一字第7號 更審判決,聲請人、翁慶豐對之不服,再提起上訴,復經本院11 0年度台上字第165號判決予以廢棄發回後,花蓮高分院以110年 度重上更二字第5號判決聲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並命相對 人負擔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95%,餘由聲請人負擔,嗣相對人 提起上訴,經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783號裁定駁回上訴,並由 其負擔第三審訴訟費用而確定。聲請人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核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李 瑜 娟 法官 林 玉 珮 法官 周 群 翔 法官 胡 宏 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謝 榕 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