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塗銷所有權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日期

2025-01-22

案號

TPSV-114-台聲-99-20250122-1

字號

台聲

法院

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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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99號 聲 請 人 謝 煥 中 謝薛定妹 謝 碧 雲 謝蘇芳枝 謝 喬 洸 謝 明 燕 謝 明 勳即謝明勲 謝 明 容 謝 明 珍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苗栗縣政府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上訴事件 (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639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四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陳 麗 玲 法官 方 彬 彬 法官 游 悦 晨 法官 陳 麗 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區 衿 綾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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