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日期
2024-11-01
案號
TPTA-112-交更一-28-20241101-2
字號
交更一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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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2年度交更一字第28號 原 告 吳秀菁 被 告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代 表 人 蘇福智(所長) 訴訟代理人 楊承達 許金貴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2日所為之判 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訴訟代理人之記載,增加「許金 貴、住同上」。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第237條之9準用第236條規定,於交通裁決事件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法 官 余欣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 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游士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