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日期

2024-10-21

案號

TPTA-112-交-1246-20241021-2

字號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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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2年度交字第124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科通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宗淦 (兼送達代收人)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因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交通部公路局新竹區監理 所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民國113年9月10日本院112年度交字第1 246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 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高等行政法院為之:一、當事人。二、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四、上訴理由。」同法第246條第2項則規定:「上訴不合法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原高等行政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原高等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上開規定依同法第237條之9、第236條規定,於交通裁決事件之上訴準用之。另按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交通裁決事件,按下列規定徵收裁判費:二、上訴,按件徵收新臺幣(下同)750元。」 二、查本件上訴人雖就113年9月10日本院112年度交字第1246號 判決,提起上訴,惟其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且未繳納上訴裁判費750元,於法不合,茲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開事項,並應提出補正後之上訴狀繕本或影本各1份,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法 官 楊甯伃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呂宣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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