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日期

2025-01-03

案號

TPTA-112-交-1706-20250103-2

字號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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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2年度交字第1706號 原 告 台灣三隆國際旅遊用品開發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林品毅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呂承翰律師 朱星翰律師 被 告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代 表 人 蘇福智 被 告 交通部公路局臺北區監理所 代 表 人 黃鈴婷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林品毅為原告台灣三隆國際旅遊用品開發有限公司代表 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本件訴訟程序之原告台灣三隆國際旅遊用品開發有限公司代 表人變更,然兩造迄今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 二、茲經本院查明林品毅現為原告台灣三隆國際旅遊用品開發有 限公司之代表人,爰依職權裁定林品毅承受訴訟,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法 官 郭 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 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李佳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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