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日期

2024-11-19

案號

TPTA-112-交-2188-20241119-2

字號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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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2年度交字第2188號 原 告 江誠貴 被 告 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代 表 人 李忠台 訴訟代理人 黃曉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中華民國113年6月7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 由 一、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行政 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交通裁決事件,亦適用上開規定,同法第237條之9準用第236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於審理本件訴訟中,認關於原告有無違規行為, 及被告得否對原告裁罰等節,與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112年度交字第2187號行政訴訟事件之裁判結果相涉,爰依行政訴訟法第177條第2項規定,於民國113年6月7日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嗣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於113年9月25日以前開案號為作成判決在案,並於同年10月28日判決確定,應認本件訴訟程序停止原因業已消滅,爰依前開規定,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法 官 葉峻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 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彭宏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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