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日期

2025-02-06

案號

TPTA-112-交-2216-20250206-4

字號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2年度交字第221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方炤翔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間交通裁 決事件,對民國113年11月27日本院112年度交字第2216號判決提 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高 等行政法院為之:一、當事人。二、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四、上訴理由。」、「上訴不合法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原高等行政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原高等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4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上述規定依同法第237條之9、第236條、第263條之5之規定,於交通裁決事件之上訴準用之。另按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交通裁決事件,按下列規定徵收裁判費:二、上訴,按件徵收新臺幣(下同)750元。」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雖就本院民國113年11月27日112年度交字 第2216號判決提起上訴,惟上訴人於上訴狀內未表明被上訴人名稱及其代表人之姓名及住居所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且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本院於114年1月2日以112年度交字第2216號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並於114年1月8日送達原告之受僱人等情,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可稽,是本件已為合法送達。詎上訴人逾期而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狀況查詢、繳費狀況明細、答詢表、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可憑,揆諸前揭法律規定,上訴人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法 官 林敬超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 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陳玟卉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