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日期

2025-03-11

案號

TPTA-112-交-2468-20250311-3

字號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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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2年度交字第2468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江慕凡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交通部公路局新竹區監理所 間交通裁決事件,上訴人即原告對民國114年1月24日本院112年 度交字第2468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交通裁決事件,按下列規定徵收裁判費:二、上訴,按 件徵收新臺幣750元。」「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代表人、管理人或訴訟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其以指印代簽名者,應由他人代書姓名,記明其事由並簽名。」,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第58條第1項定有明文。再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準用第236條再準用第246條第2項規定,交通裁決事件之上訴,上訴不合法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原審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原審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查上訴人提起上訴,尚未繳納裁判費,且上訴狀未經上訴人 簽名或蓋章,核有程式不備之情,應予補正。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法 官 林禎瑩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盧姿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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