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日期
2024-10-24
案號
TPTA-112-交-2593-20241024-1
字號
交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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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2年度交字第2593號 原 告 陳義和 被 告 交通部公路局臺北區監理所 代 表 人 黃鈴婷 訴訟代理人 陳貞汝 上列當事人間因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中華民國112年11 月24日開立北監宜裁字第43-Q1TA80212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新臺幣300元由原告負擔。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7規定,交通裁決事件之裁判,得不 經言詞辯論為之。本件屬交通裁決事件,依兩造所述各節及卷內資料其事證已臻明確,本院認無經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不經言詞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事實概要: 原告於民國112年6月13日16時6分許,無駕駛執照騎乘車牌 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系爭機車),行經宜蘭市○○路○段000號前(下稱系爭路段),因有後照鏡損壞不予修復之違規情事,經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下稱舉發機關)執勤員警目睹攔停,攔停後發現原告散發酒氣,遂要求其為吐氣酒精濃度測試,然經數度測試未果,而有「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之違規行為,由員警當場開立掌電字第Q1TA80212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下稱舉發通知單)予以舉發,原告表示拒簽拒收。嗣原告不服舉發提出申訴,經被告審認原告違規事實明確,乃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道交條例)第35條第4項第2款、第24條規定規定,於112年11月24日開立北監宜裁字第43-Q1TA80212號裁決書(下稱原處分),裁處原告罰鍰新臺幣(下同)18萬元,吊銷駕駛執照,3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原告不服,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二、原告主張: ㈠當時我行經系爭路段遭警察檢查酒測值,因吹氣五次未通過 ,被開罰18萬罰單,機車也被吊走等語。 ㈡並聲明:原處分撤銷。 三、被告則以: ㈠當原告拒絕接受酒測,並不以其有無親口表明拒絕接受測試 為唯一準據,如有相當事證,可資認為其雖未明示拒絕酒測,卻刻意消極推諉拖延接受酒測之時間,期使體內酒精濃度得因時間經過而代謝降低,進而規避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而駕車之處罰,抑或以消極虛應之態度或並無客觀事實無法對之實施酒測時,卻對實施酒測時所應為之動作故意不為配合,甚而要求僅能以採血方式代之,致酒測無法正常完成者,均亦屬之。而本件員警已清楚告知原告接受酒測後依數值不同及拒絕檢測之法律效果各自為何,並供原告自由選擇,員警除給予原告數次測試機會然未果外,並於整體測試過程中,不斷從旁指導原告正確吹、吐氣方式,惟原告吹、吐氣量不足而測試失敗,均未達酒測器之取樣標準,以致無法顯示數值可供檢視,應堪認原告有採取以吹、吐氣量不足之消極方式,此一消極不作為,自應與積極拒絕接受酒測之行為相同。再者,本件舉發不僅有全程錄影,員警亦詢問原告是否要接受酒精檢測時,並有告知拒絕檢測之法律效果,且在認定原告執意消極不配合酒測確定之時,亦當場告知,應認為已完成告知程序,符合法定舉發程序。是原告違規行為屬實,原處分合法等語。 ㈡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本院之判斷: ㈠應適用之法令: 1.道交條例第35條第4項第2款:「汽機車駕駛人有下列各款情 形之一者,處18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吊銷其駕駛執照;…:二、拒絕接受第一項測試之檢定。」此規定雖於原告行為後修正,然僅係刪除「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文字,將之移至同法第24條規範,並未不利於原告,依行政罰第5條,本件應適用本院裁判時即修正後之規定。 2.道交條例第24條第1項:「汽車駕駛人或汽車所有人違反本 條例規定者,除依規定處罰外,並得令其或其他相關之人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3.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下稱處理 細則): ⑴第19條之2第1項第3款、第4款:「對車輛駕駛人實施本條例 第35條第1項第1款或第73條第2項測試之檢定時,應以酒精測試儀器檢測且實施檢測過程應全程連續錄影,並依下列程序處理:三、告知受測者儀器檢測之流程,請其口含吹嘴連續吐氣至儀器顯示取樣完成。受測者吐氣不足致儀器無法完成取樣時,應重新檢測。四、因儀器問題或受測者未符合檢測流程,致儀器檢測失敗,應向受測者說明檢測失敗原因,請其重新接受檢測。」 ⑵第19條之2第5項第1款規定:「車輛駕駛人拒絕配合實施本條 例第35條第1項第1款或第73條第2項檢測者,應依下列規定處理:一、告知拒絕檢測之法律效果:㈠汽車駕駛人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者,處18萬元罰鍰,吊銷駕駛執照及吊扣該車輛牌照2年。」 4.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1項第3款:「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 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並採行下列措施:三、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 ㈡前提事實: 如事實概要欄所載之事實,除後述之爭點外,其餘為兩造所 不爭執,並有舉發通知單(本院卷第31頁)、原處分(本院卷第43頁)、答辯報告表(本院卷第35頁)、駕駛人基本資料(本院卷第67頁)各1份在卷可憑,此部分之事實,堪以認定。 ㈢舉發機關員警對原告實施酒測時,已踐行正當法律程序,然 原告以消極不配合之方式拒絕接受酒測: 1.按警職法第8條第1項第3款規定,警察對依客觀合理判斷易 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並視受攔停對象有無飲酒徵兆,要求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而所謂「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係指執勤警察依其經驗、現場之客觀事實、或相關環境狀況所作的具體合理推論,評估具體個案之現場狀況,認有可能發生危害者之交通工具即屬之,並為攔檢採行酒測要件之合法性依據。次按,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汽機車駕駛人本有配合接受酒精檢測之義務,衡以人體內所可測得酒精濃度將隨時間經過而依代謝率逐漸下降,是凡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行為,無論係積極明示拒絕接受酒測檢定,抑或消極推諉拖延接受酒測檢定時間之不作為,均符合道交條例第35條第4項第2款:「拒絕接受第一項測試之檢定」之處罰要件。 2.經查: ⑴原告於上揭時、地騎乘系爭機車時因後照鏡損壞且未予修復 ,經員警目睹後認屬客觀合理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而上前攔停。又因原告身上散發酒味,故員警進而要求原告施以酒測等情,此經本院當庭勘驗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員警密錄器屬實(本院卷第129頁),並有答辯報告表1份在卷可憑(本院卷第35頁),足證員警攔停並施以酒測之程序合於警職法第8條第1項第3款之要件。 ⑵又員警要求原告配合酒測,然原告經員警告知消極不配合視 同拒絕酒測及拒絕酒測之法律效果,並讓其進行47次吐氣酒精濃度檢測均未能檢測成功等情,此經本院當庭勘驗密錄器影像如附表編號1至11所示之結果明確(本院卷第129至140頁)。審酌酒測器係設計專用於對不特定對象測試吐氣所含酒精濃度之儀器,是其設計上當係以簡易為原則,受測者僅需依正常方式吹氣,即可輕易達到檢測目的,當不致要求受測者需配合施行高難度之動作始能致之,是於受測者身體並無吹氣障礙下,苟非受測者因抗拒測試,而故意以唇、舌抵住吹管或其他方式影響吹氣進入儀器,應不致發生無法完成測試之情事。而觀諸附表編號2至8、12所示之勘驗結果(本院卷第130至140頁),可見員警不厭其煩地指導、示範吹氣方式予原告,然原告數度因未含住吹嘴、吹氣過於短暫而導致酒測失敗之結果,顯然未依照單純之指令配合吹氣,堪認原告於身體健康並無障礙之情形下,以消極不配合之方式「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無訛。 3.從而,原告行為該當道交條例第35條第4項第2款之構成要件 ,確有「拒絕配合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之違規行為。被告以原處分對原告裁處罰鍰18萬元,吊銷駕駛執照(含3年內不得重新考領駕駛執照之法律效果),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講習,核無違誤。㈣綜上所述,原處分認事用法並無違誤,原告訴請撤銷原處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經本院斟 酌後,核與判決不生影響,無一一論述之必要,又本件訴訟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併予敘明。 六、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300元,應由原告負擔,爰確定第一審 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法 官 楊甯伃 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 由,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以及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如於本判決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三、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且未於前述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者, 逕以裁定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呂宣慈 附表:勘驗筆錄 編號 勘驗標的 勘驗結果 1 檔案名稱:2023_0613_155438_001.MOV 勘驗影片時間: 2023年6月13日15:54:38至15:57:36 員警A因原告機車後照鏡損壞未修復而攔停原告,以下為員警與原告之對話: (15:54:38) 員警A:「酒,什麼時候喝酒? 蛤!」 (15:54:48) 原告告知員警A左耳聽力不佳 (15:54:56) 員警A:「什麼時候喝酒的?什麼時候喝的?」 (15:54:55) 原告:「喝飲料阿。」 (15:55:00) 員警A:「什麼飲料?」 (15:55:03) 原告:「紅茶。」 (15:55:06) 員警A:「有沒有喝酒?」 (15:55:07) 原告:「我喝飲料啦」 (15:55:08) 員警A:「有沒有套酒?」 (15:55:09) 原告:「套酒沒有。」 (15:55:11) 員警A:「有沒有加維大力、保力達?」 (15:55:11) 原告持續搖頭 (15:55:12) 員警A:「都沒有喝,怎麼會有酒精反應?」 (15:55:20) 員警A:「昨天有沒有喝?」 (15:55:21) 原告:「昨天沒有。」 (15:55:22) 員警A:「昨天沒有喝,今天也沒有喝,早上有沒有喝 (見原告搖頭),那怎麼會有酒精反應?」 (15:55:34) 員警A:「這樣怎麼辦,要酒測」(15:55:42) 員警A請原告對簡易型酒精檢測器吹氣,並見檢測器呈現紅色亮燈狀態 (15:55:50) 員警A:「什麼時候喝酒的?」 (15:55:51) 原告:「飲料啦。」 (15:55:53) 員警A:「那什麼時候喝飲料的?」(15:56:01) 原告:「對阿,早上喝飲料阿。」(15:56:03) 員警A:「早上喝到現在幾點?多久?幾個小時了?」 (15:56:11) 員警A:「15分鐘之內沒有喝任何東西,對不對?」 (15:56:12) 原告:「沒有。」 (15:57:03) 員警A:「你檳榔先吐掉,等一下酒測就不會不準。」 (15:57:25) 原告:「能不能喝水?」 (15:57:26) 員警A:「可以可以。」 (15:57:30) 員警A從警用機車後備箱拿取未開封杯水給原告。 2 檔案名稱:2023_0613_155739_002.MOV 勘驗影片時間:2023年6月13日15:58:06至16:00:36 接續前畫面,員警A準備新吹嘴,並教導原告吹氣方式與技巧,以下為員警與原告之對話: (15:58:43) 員警A:「好,可以了喔,來。」 (15:58:43) 員警A將酒精檢測器遞到原告面前,原告仍在喝水 (15:58:49) 員警B:「漱一漱,吐旁邊。」 (15:58:56) 原告第1次吹氣,吹氣長度未達3秒。 (15:58:57) 員警A:「你要含住啦,你這樣1秒不行,要3秒,我數到3你在停,好不好,來。」 (15:59:05) 原告第2次吹氣,嘴巴並未含住吹嘴。 (15:59:05) 員警A:「要含住,大哥,你這樣沒有含住。」 (15:59:05) 原告第3次吹氣,吹氣長度未達3秒。 (15:59:15) 員警再次指導原告如何對酒精檢測器吹氣(15:59:16) 原告第4次吹氣,嘴巴並未含住吹嘴。 (15:59:19) 員警B:「你不要拖時間了,有就有,沒有就沒有。」 (15:59:22) 員警A:「含住,要含住。」 (15:59:25) 原告第5次吹氣,嘴巴並未含住吹嘴。 (15:59:31) 原告第6次吹氣,嘴巴並未含住吹嘴。 (15:59:33) 員警C:「慢慢來,含住吹嘴,吐氣3秒。我跟你講,酒測值沒有超過就是勸導放行。」 (15:59:41) 員警A:「要含住,你不要再隔著空氣吹。」(15:59:47) 原告第7次吹氣,吹氣長度未達3秒。 (15:59:48) 員警A:「3秒,你這樣連1秒都不到。」(15:59:49) 員警B:「3秒以上,說停再停。」 (15:59:52) 原告第8次吹氣,吹氣長度未達3秒。 (15:59:53) 員警A:「我叫你停在停,我會說來來來,我說停你在停,好不好?」 (16:00:00) 原告第9次吹氣,吹氣長度未達3秒。 (16:00:04) 原告第10次吹氣,吹氣長度未達3秒。 (16:00:08) 員警B:「你這樣拖時間·····。」 (16:00:09) 員警A:「我們這樣直接開拒測好了,18萬。」 (16:00:13) 原告第11次吹氣,吹氣長度未達3秒。 (16:00:14) 員警A:「沒有,這樣都不行,你這樣吹100次都不會。」 (16:00:16) 員警B:「你故意的阿,看的出來你故意的阿。」 (16:00:20) 員警A:「你不能這樣啦,大哥。」 (16:00:25) 員警C:「趕快配合一下啦,0.17都勸導放行啦。」 (15:59:26) 原告第12次吹氣,嘴巴並未含住吹嘴。 3 檔案名稱:2023_0613_160039_003.MOV 勘驗影片時間:2023年6月13日16:00:38至16:03:36 接續前畫面,原告仍在進行酒測,以下為原告與員警之對話: (16:00:38) 員警A:「我們也相信你沒喝酒,那我們就趕快測一測,趕快讓你走了,好不好?」 (16:00:44) 原告第13次吹氣,吹氣長度未達3秒。 (16:00:47) 員警C:「大哥快點啦,含住吹管,3秒就好。」 (16:00:50) 原告第14次吹氣,吹氣長度未達3秒。 (16:00:53) 員警A:「你完全沒有含住,也完全沒有超過1秒,要3秒以上,好不好。」 (16:00:57) 原告第15次吹氣,吹氣長度未達3秒。 (16:00:58) 員警A:「沒有,這樣不行。」 (16:01:02) 員警A:「還是我們開拒測了?」 (16:01:04) 員警C:「你有沒有要測?我們一句話。」(16:01:06) 員警A:「你不想測,我們就18萬。車子給你扣走,你走路回家就好。」 (16:01:33) 原告第16次吹氣,吹氣長度未達3秒。 (16:01:38) 原告第17次吹氣,吹氣長度未達3秒。 (16:01:40) 員警A:「不行不行。」 (16:01:43) 原告第18次吹氣,吹氣長度未達3秒。 (16:01:45) 員警A:「3秒,要3秒。」 (16:01:47) 員警C:「大哥,我跟你講,含住吹管,吐氣3秒,嘴巴不要放開,趕快測完沒有超過,就走人。」 (16:02:17) 原告第19次吹氣,嘴巴並未含住吹嘴。 (16:02:18) 員警A:「要含住,要含住吹。」 (16:02:29) 原告第20次吹氣,嘴巴並未含住吹嘴。 (16:02:30) 員警A:「含住,含住,你沒有含住,含住吹嘴吹3秒以上。」 (16:02:35) 原告第21次吹氣,吹氣長度未達3秒。 (16:02:37) 員警A:「沒有,你這樣沒有3秒。我叫你停在停,我說來來來,叫你停在停。」 (16:02:42) 原告第22次吹氣,吹氣長度未達3秒。 (16:02:44) 員警A:「太短了,繼續吹,好不好,不要停。」(16:02:47) 原告第23次吹氣,吹氣長度未達3秒。(16:02:48) 員警A:「太短了,太短了。」 (16:03:04) 原告第24次吹氣,吹氣長度未達3秒。 (16:03:13) 員警當場示範吹氣技巧給原告看 (16:03:20) 原告第25次吹氣,吹氣長度未達3秒。 (16:03:23) 員警A:「有接近了,可是秒數太短,有點像了。」 (16:03:26) 原告第26次吹氣,吹氣長度未達3秒。 (16:03:29) 員警A:「太短了,繼續吹,不要停。」(16:03:31) 原告第27次吹氣,吹氣長度未達3秒。 (16:03:33) 員警A:「對,有點長了,再拉長一點。」 4 檔案名稱:2023_0613_160339_004.MOV 勘驗影片時間:2023年6月13日16:03:37至16:06:35 接續前畫面,原告仍在進行酒測,以下為原告與員警之對話: (16:03:37) 原告第28次吹氣,吹氣長度未達3秒。 (16:03:39) 員警A:「不夠不夠,我叫你來來來來再停,你不要那麼快就停了。」 (16:03:45) 原告第29次吹氣,吹氣長度未達3秒。 (16:03:47) 員警A:「還不夠。」 (16:04:15) 員警A:「含住吹,超過3秒。」 (16:04:16) 原告第30次吹氣,吹氣力度不夠。 (16:04:18) 員警A:「沒有,你根本沒有吹。」 (16:04:23) 原告第31次吹氣,吹氣力度不夠。 (16:04:26) 員警A:「太小力了。」 (16:04:27) 員警B:「你剛剛氣那樣,長度再長一點。」(16:04:33) 原告第32次吹氣,吹氣力度不夠。 (16:04:37) 員警A:「太小力了,太小力了。」 (16:05:08) 原告第33次吹氣,吹氣力度不夠。 (16:05:12) 員警A:「這樣吹對,可是你氣要長一點,要大力點。吹大力點」 (16:05:22) 原告第34次吹氣,吹氣力度不夠。 (16:05:24) 員警A:「太小力了,你這樣吹不完啦。」(16:05:33) 原告第35次吹氣,,吹氣力度不夠且未達3秒。 (16:05:35) 員警A:「沒有。」 (16:05:36) 員警B:「說停在停,吹到你有氣出來為止。」 (16:05:43) 原告第36次吹氣,吹氣力度不夠且未達3秒。(16:05:45) 員警C:「大哥我跟你講,你吹了幾次都有錄影,請你不要消極的不配合。我先跟你講你接下來消極度不配合會面臨到的處罰,消極不配合酒測我們會視同你拒測。」「拒測的規定,第一次拒測罰18萬,第二次double起跳,18+18,看你拒測幾次。因為我不知道你之前有沒有拒測過。18萬,所有的駕照吊銷3年,3年內不得考試跟領回。」「再來,當場移置保管車輛,還有施以道安講習,對你來說都是很不好的處罰。」 (16:06:29) 員警A:「影響最大就是車子要扣,你要繳18萬才可以用車,車子就沒了,每天上下班都沒辦法了。」 5 檔案名稱:2023_0613_160639_005.MOV 勘驗影片時間:2023年6月13日16:06:42至16:09:35 接續前畫面,原告仍在進行酒測,以下為原告與員警之對話: (16:06:42) 員警C:「你趕快配合,因為你還有容許值0到0.17,沒超過你就走了。」 (16:06:49) 員警A:「連開單都不給你開了,就讓你走了。0.17以下都是你的,只有超過0.17我們才會做後面的處理。」 (16:07:07) 原告第37次吹氣,吹氣力度不夠。 (16:07:11) 員警A:「一半了,進步了。這樣就對了,可是要大力一點。」 (16:07:24) 原告第38次吹氣,吹氣力度不夠。 (16:07:28) 員警A:「太小力了,你氣當然不夠,你要大力一點。」 (16:07:46) 原告第39次吹氣,吹氣力度不夠。 (16:07:48) 員警A:「大力大力,大小力了,你根本·····。」 (16:07:49) 員警B:「你氣沒有出來。」 (16:07:52) 員警C:「不要浪費時間了,我們接下來給你5次的機會。你這樣吐氣不足導致無法採驗,我們就是開拒測了,我們都有錄影。」 (16:09:04) 原告第40次吹氣,吹氣力度不夠。 6 檔案名稱:2023_0613_160939_006.MOV 勘驗影片時間:2023年6月13日16:09:36至16:12:36 接續前畫面,原告仍在進行酒測,以下為原告與員警之對話: (16:09:36) 員警C:「我們速戰速決了,3次的機會。」(16:10:08) 員警C:「我再重申一次拒測的法律效果,每一次是18萬。拒測試罰新台幣18萬,車馬上把你扣走,你沒有繳18萬你不用領這個車。所有的駕照,汽車也好,機車也好,(此處聽不清楚),全部都吊銷。更正,註銷,3年內你不能考也不能去辦重考,3年後才可以,然後還要去上課道安講習。」 (16:11:15) 原告第41次吹氣,吹氣力度不夠。 (16:11:23) 員警C:「第一次施測了,我們都有錄影,我們都可以放給法官看。」 (16:11:29) 員警A:「要不要測?」 (16:11:30) 員警B:「你現在是要拒測嗎?」 (16:11:34) 原告:「有拒測嗎?」 (16:11:35) 員警A:「可以拒測阿。」 (16:11:36) 原告:「你給我測阿,我測阿,怎麼會說我拒測?」 (16:11:36) 員警A:「你吹不出來啊。」 (16:11:40) 員警B:「消極不配合就等於拒測的一種。」(16:11:44) 員警A:「沒有讓你吹到明天的啦。你要嘛就是配合一點,要嘛就是消極不配合,要嘛你就是積極地說要拒測,就這三種選擇。」 (16:12:22) 原告第42次吹氣,吹氣力度不夠。 (16:12:25) 員警A:「你完全沒有,你這個氣完全沒有進。」 (16:12:35) 員警A:「最後3次啦。」 7 檔案名稱:2023_0613_161239_007.MOV 勘驗影片時間:2023年6月13日16:12:36至16:15:36 接續前畫面,原告仍在進行酒測,以下為原告與員警之對話: (16:12:36) 員警A:「從頭到尾測幾十次了,最後3次啦,18萬你自己想清楚。」 (16:12:43) 員警B:「跟你講過了,你消極不配合,不是你有吹就代表你配合。」 (16:13:08)員警B:「你有沒有要拒測?」 (16:13:11) 原告未回答員警。 (16:13:16) 員警A:「你準備號再吹,你不要在那邊,可以嗎?你再過來含住吹嘴吹3秒,深呼吸。」 (16:13:31) 原告第43次吹氣,吹氣力度不夠。 (16:13:33) 員警A:「太慢了,太小力了,完全沒有。」(16:13:43) 員警B:「你有沒有要吹?」 (16:13:48) 員警A:「你用講得啦,比來比去什麼意思。」 (16:13:59) 員警A:「你這樣我就全部照開了,剛剛什麼違規,你沒有駕照也給你開下去了。」 (16:14:07) 員警A:「你112年4月24號才酒駕一次,阿你現在這樣子,那一次你有酒駕就代表你那次就吹得出來。」(16:14:26) 員警A:「好啦,最後3次啦,3次不過我就給你按拒測。就18萬了」 (16:15:06) 原告第44次吹氣,吹氣力度不夠。 8 檔案名稱:2023_0613_161539_008.MOV 勘驗影片時間:2023年6月13日16:15:38至16:18:36 接續前畫面,原告仍在進行酒測,以下為原告與員警之對話: (16:15:38) 原告第45次吹氣,吹氣力度不夠。 (16:15:42) 員警A:「1次,剩2次,18萬想清楚。」(16:15:46) 原告第46次吹氣,吹氣力度不夠。 (16:15:50) 員警A:「最後一次了,你想清楚。」 (16:15:52) 員警B:「最後一次囉,等一下車子不讓你騎了。你自己想辦法回家。」 (16:15:55) 員警A:「最後一次告知,你剩最後一次機會,如果這次測試再失敗,我就依規定看消極不配合的拒測,罰金罰18萬,駕照吊銷3年不得考領,當場移置保管車輛,實施道安講習。這樣懂了嗎?最後一次。」 (16 :16:46) 原告第47次吹氣,吹氣失敗,員警以原告消極不配合為由,依規定開單。 9 檔案名稱:2023_0613_162228_001.MOV 勘驗影片時間:2023年6月13日16:22:27至16:23:26 接續前畫面,原告消極不配合酒測,員警依法製開罰單,以下為員警與原告之對話: (16:23:02) 員警A:「要簽名阿,還是你不要簽,你要不要簽,不簽直接講。」 (16:25:11) 員警B:「這邊簽名,簽名,你拒測的酒測單。」 (16 :25:24) 原告:「拒測? 我哪有拒測,我有吹阿又不是沒吹。」 (16 :25:26) 員警A :「你要簽還是不要簽? 」 10 檔案名稱:2023_0613_162529_002.MOV 勘驗影片時間:2023年6月13日16:25:51至16:28:26 接續前畫面,員警詢問原告是否簽收罰單,以下為員警與原告之對話: (16:25:51) 員警A:「你要不要收?」 (16:25:54) 原告:「我哪有要收。」並開始跟員警爭執。 (16:26:10) 員警A:「沒有要收,那跟你講。陳義和先生,你剛剛吹測幾十次消極拒測,我給你開拒測罰單,你這個罰單在112年7月13號前要到監理站繳。你現在消極拒簽,我幫你寫拒簽,那我就不給你簽了。」 (16:27:14) 員警A:「告訴你第二張罰單,第一張是拒測,第二張是第35條9項,就是酒駕,罰車主扣牌的部分,這張罰單一樣是1個月之內要去監理站繳。第三張罰單是你駕照註銷的部分,一樣是1個月之內要去監理站繳。阿你要不要簽?這三張。」 (16:27:37) 原告揮手明確表示不簽名。 (16:27:44) 員警A:「第三個要簽的東西是酒測單,你有沒有要簽?」 (16:27:47) 原告揮手明確表示不簽名。 11 檔案名稱:2023_0613_162829_003.MOV 勘驗影片時間:2023年6 月13日16:28:30至16:31:26 接續前畫面,員警詢問原告是否簽收罰單,以下為員警與原告之對話: (16:28:33) 員警A:「第四張罰單是你那個後照鏡沒有修理,要不要簽?」 (16:29:31) 原告表示不簽名。 (16:28:37) 員警A:「要不要收?罰單要不要收?」 (16:29:50) 原告持續爭執不回答,員警A:「我一直問你要不要收,你不會答我,我當作你不收喔」 (16:29:57) 員警A:「我再講第二次,前三張罰單一個月之內,分別就是拒測、酒駕罰車主,第35條9項的罰單,第三個就是你駕照的罰單,這三張要去監理站繳,1個月之內要去監理站繳。第4張是罰你後照鏡沒有修理,一個月之內要去超商郵局繳。」 (16:30:32) 員警A:「那你酒測單要不要簽?」 (16:30:34) 原告:「我沒有。」 (16:30:35) 員警A:「不簽嗎?」 (16:30:36) 員警A:「扣車單要不要簽?要不要收?」(16:30:45) 原告揮手表示拒絕。 12 法官諭知由勘驗壹至勘驗捌可知,整個酒測程序是連續錄音錄影,並未間斷,在此期間可見三名員警態度良好、耐心教導原告使用酒測器,由雙方是面對面且過程中原告就員警之說明亦有點頭之動作,可見原告理解員警之說明,然原告遲遲不配合指示,經47次吹氣均仍酒測失敗後,員警方開出拒測罰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