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日期
2024-11-19
案號
TPTA-112-交-2715-20241119-2
字號
交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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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2年度交字第271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金香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代 表 人 李忠台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25日 本院112年度交字第2715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新臺幣750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交通裁決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上訴不合法而其情形不能補正者,原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263條之5準用第241條、第24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不服本院112年度交字第2715號判決,該判決 業於民國113年10月11日對原告寄存送達,並於10月21日生送達效力,上訴之不變期間應自113年10月22日起算,扣除在途期間2日,至113年11月12日(星期二)即已屆滿,上訴人遲至113年11月14日始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有上訴狀之收文戳可憑,是上訴人之上訴已逾上開不變期間,難謂合法,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三、結論:本件上訴不合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法 官 楊蕙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 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鄭涵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