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體育事務

日期

2024-10-14

案號

TPTA-112-地訴-61-20241014-2

字號

地訴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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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2年度地訴字第61號 原 告 陳芸密 謝明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廖穎愷律師 被 告 新北市政府體育局(改制前為新北市政府體育處) 代 表 人 洪玉玲 訴訟代理人 林志文 輔助參加人 新北市政府教育局 代 表 人 張明文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體育事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北市政府教育局應輔助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其他行政機關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得命其參 加訴訟,為行政訴訟法第44條第1項所明定。 二、經查,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應依新北市績優體育團體教練及個 人獎助金發給要點第3點第7款、第8點第1、2款規定作成核發新臺幣61萬9,165元獎助金之行政處分,而遭被告否准。輔助參加人原為被告之上級機關,對於被告發放本件獎助金之業務具有決定、監督之權限,本院認其有輔助被告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命其輔助參加本件訴訟,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雪玉              法 官 林常智              法 官 黃子溎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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