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行刑法
日期
2024-11-14
案號
TPTA-112-監簡-37-20241114-2
字號
監簡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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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2年度監簡字第3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志華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法務部○○○○○行刑法事件,對於本院中 華民國113年10月8日112年度監簡字第37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 裁定如下: 一、按「依第一百十一條規定提起之訴訟,為簡易訴訟程序事件 ,除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適用行政訴訟法簡易訴訟程序之規定,其裁判費用減徵二分之一。」;「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000元,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2,000元」;「上訴,依第98條第2項規定,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監獄行刑法第114條第1項、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第98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236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第98條之2第1項等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 二、查上訴人不服本院上開判決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裁判費, 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法 官 余欣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游士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