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行刑法
日期
2024-10-21
案號
TPTA-112-監簡-41-20241021-1
字號
監簡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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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2年度監簡字第41號 原 告 許名宏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法務部矯正署、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間監獄 行刑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 監獄行刑法第1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惟 原告尚未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法 官 邱士賓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苑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