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假釋
日期
2024-10-24
案號
TPTA-112-監簡-72-20241024-3
字號
監簡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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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2年度監簡字第72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鄭葵憲 上列抗告人因撤銷假釋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9月19日本院 112年度監簡字第72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 法第98條之4、監獄行刑法第1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 臺幣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如欲由監所保管之保 管金支付,應逕向監所申請,勿誤向本院聲請,以免延誤期間, 影響權益。附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法 官 楊蕙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鄭涵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