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所得稅

日期

2024-11-07

案號

TPTA-112-稅簡-14-20241107-3

字號

稅簡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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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2年度稅簡字第1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代 表 人 吳蓮英(局長) 訴訟代理人 張淑真 程瑞嵐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麗舍實業有限公司間營利事 業所得稅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9月26日本院112年度稅簡 字第14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高 等行政法院為之:一、當事人。二、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四、上訴理由。」又「上訴不合法而其情形不能補正者,原高等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上訴不合法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原高等行政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原高等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46條分別定有明文,此依同法第263條之5之規定,於高等行政法院上訴程序準用之。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但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聲明」 及「上訴理由」,核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法 官 楊甯伃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呂宣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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