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稅

日期

2024-10-24

案號

TPTA-112-稅簡-56-20241024-3

字號

稅簡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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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2年度稅簡字第56號 原 告 李鳴翱(即郭桇羿之繼承人) 孫百穗(即郭桇羿之繼承人) 孫榮恩(即郭桇羿之繼承人) 上列原告因房屋稅事件,不服臺北市政府中華民國112年8月9日 府訴一字第11260831312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 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 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 回本件訴訟: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2,000元。(如有起訴不合法而不能補正之情形,例如訴願逾期,縱使繳費仍將予駁回,請妥適考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法 官 郭 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佳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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