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學校法
日期
2024-11-06
案號
TPTA-112-簡-101-20241106-2
字號
簡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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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2年度簡字第10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教育部 代 表 人 鄭英耀 訴訟代理人 張耀天律師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童中儀 上列當事人間私立學校法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3年7 月12日112年度簡字第101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上訴駁回。 二、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 內為之;上訴不合法而其情形不能補正者,原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263條之5準用第241條、第24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112年度簡字第101號判決,係於民國113年7月22日送達 上訴人,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27頁),上訴之不變期間自判決送達之翌日起算至113年8月11日(星期日)即已屆滿(上訴人住居於臺北市中正區,毋庸加計在途期間),又因該末日為例假日,應以同年月12日(星期一)代之,上訴人遲至113年8月13日始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有上訴狀上收文戳可憑,已逾上開不變期間,難謂合法,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法 官 林宜靜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 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許慈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