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日期

2024-11-26

案號

TPTA-113-交再-13-20241126-1

字號

交再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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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交再字第13號 再審原告 胡柏詮 住○○市○○區○○路0段000號6樓 訴訟代理人 宋立民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上列再審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本院 高等行政訴訟庭112年度交上字第414號判決及112年10月23日本 院地方行政訴訟庭112年度交字第487號判決,本於行政訴訟法第 273條第1項第14款事由,提起再審之訴部分(經本院高等行政訴 訟庭113年度交上再字第14號裁定移送),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 缺,限再審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 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再審,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4款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 新臺幣三百元。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58條規定,擇一補正再審原告之簽章或提出 委任書。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法 官 黃翊哲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翁仕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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