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日期
2024-11-05
案號
TPTA-113-交再-14-20241105-1
字號
交再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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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交再字第14號 再審原告 羅昇雲 住○○市○○區○○○路0段00號 上列再審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112年 度交上字第261號判決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交再字第2號 行政訴訟判決,本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3款、第14款規 定事由,提起再審之訴,經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112年度交上再 字第38號裁定移送審理,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限再審原告於 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 以裁定駁回再審,特此裁定。 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第4款前段規定,應徵裁 判費新臺幣三百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法 官 黃翊哲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陳季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