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日期

2024-11-19

案號

TPTA-113-交再-16-20241119-1

字號

交再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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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交再字第16號 再審原告 吳美池 住○○市○○區○街000號 上列再審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本院 112年度交上字第183號判決,本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3 款、第14款事由,提起再審之訴部分,經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11 3年9月20日112年度交上再第24號裁定移送審理,核有下列程式 上之欠缺,限再審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 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再審,特此裁定。 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第4款前段規定,應徵裁 判費新臺幣三百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法 官 黃翊哲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佑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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