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日期

2024-12-23

案號

TPTA-113-交再-18-20241223-1

字號

交再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交再字第18號 再審原告 黄昱翔 住彰化縣○○市○○里0鄰○○街00巷0 上列再審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本 院高等行政訴訟庭112年度交上字第30號判決,本於行政訴訟法 第273條第1項第14款事由,提起再審之訴(經本院高等行政訴訟 庭112年度交上再字第54號裁定移送),核有程式上之欠缺,限 再審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 不完全,即駁回再審,特此裁定。 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第4款前段規定,應徵裁 判費新臺幣三百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法 官 黃翊哲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道文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