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日期

2025-02-20

案號

TPTA-113-交再-19-20250220-2

字號

交再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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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交再字第19號 抗告人 即 再 審 原告 何蘊實 被抗告人即 再 審 被告 交通部公路局臺北市區監理所 代 表 人 戴邦芳 上列抗告人因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4年1月22日113年 度交再字第19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 第237條之5第1項第3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 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法 官 唐一强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達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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