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日期

2024-11-29

案號

TPTA-113-交再-3-20241129-3

字號

交再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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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3年度交再字第3號 抗 告 人 即再審原告 黃柏凱 上列抗告人因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1月19日113年 度交再字第3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 第237條之5第1項第3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 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法 官 邱士賓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苑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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