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日期

2024-12-27

案號

TPTA-113-交-1070-20241227-2

字號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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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3年度交字第1070號 原 告 劉冰即筋爽企業社 林駿凱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間交通裁決事件 ,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6日本院113年度交字第1070號行政訴 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 第2款規定,按件徵收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法 官 郭 嘉 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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