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日期
2025-02-05
案號
TPTA-113-交-1070-20250205-3
字號
交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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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3年度交字第107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劉冰即筋爽企業社 林駿凱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代 表 人 蘇福智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6日 本院113年度交字第1070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上訴駁回。 二、上訴訴訟費用新臺幣750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 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高等行政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高等行政法院以裁定駁回之。」而依同法第263條之5之規定,於高等行政法院上訴審程序準用之。 二、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13年12月20日提起上訴,但未於上訴狀 內表明上訴理由,迄已逾20日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書,此有本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上訴抗告查詢清單等件附卷足憑,揆諸前開規定,本件上訴自應予以裁定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63條之5、第245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 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法 官 郭 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 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李佳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