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日期

2024-10-25

案號

TPTA-113-交-1074-20241025-1

字號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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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3年度交字第1074號 原 告 廖正富 被 告 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代 表 人 李忠台 送達代收人 張雅婷 訴訟代理人 黃曉妍律師 複 代理人 高宏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中華民國113年4月8 日新北裁催字第48-A02ZDO216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 如下: 主 文 一、原處分撤銷。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300元由被告負擔。 三、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0元。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   本件事證已臻明確,本院認無言詞辯論的必要。因此,依行 政訴訟法第237條之7規定,不經言詞辯論而為判決。 二、事實概要:   原告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13分,在臺北市中山區長 安東路1段與長安東路1段53巷口(下稱系爭路口),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為警以有「駕車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之違規,而於同日舉發,並於同年月22日移送被告處理。經被告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道交條例)第53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下稱裁罰基準表)等規定,以113年4月8日新北裁催字第48-A02ZDO216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下稱原處分),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2,700元,並記違規點數3點。原告不服,於是提起行政訴訟。 三、原告主張及聲明:  ㈠主張要旨:   從行車紀錄器影片可見系爭車輛迴轉到一半時,路口交通號 誌才轉為黃燈,並非紅燈。  ㈡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被告答辯及聲明:  ㈠答辯要旨:   經員警密錄器顯示系爭車輛於系爭路口東西向號誌轉變紅燈 之際違規迴轉,違規事實屬實明確。原告既係駕駛系爭車輛行至設有交通管制號誌之系爭路口,且原告行向交通號誌為圓形紅燈,已生禁止通行之規制效力,其自不得使系爭車輛超越停止線或進入路口,否則即有闖紅燈之行為。  ㈡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五、本院之判斷:  ㈠經查,本院當庭勘驗採證影片,勘驗結果如下:   ⒈檔案名稱A02ZDO216:影片時間自畫面所載2024/02/21 14: 13:12至14:16:12,影片長度約2分59秒。   ⑴14:13:12:影片開始。   ⑵14:14:32:員警停等紅燈。前方行人穿越道有一黑上衣 淺色長褲行人自畫面右方走至左方。   ⑶14:14:48:橫向道路行人號誌轉為紅燈。黑上衣淺色長 褲行人(紅圈處) 在畫面左方便利商店前停等紅燈。   ⑷14:14:53:畫面左邊橫向道路左方有一黃色車輛出現, 車輛前懸極為接近停止線。   ⑸14:14:54:黃色車輛被員警機車後照鏡擋住。   ⑹14:14:55:黃色車輛前懸靠近畫面左側之行人穿越道。   ⑺14:14:56:畫面左方黃色車輛迴轉車頭進入對向車道, 此時縱向道路行人號誌轉為綠燈。   ⑻14:14:58:拍攝員警鳴笛起步追趕該黃色車輛。   ⑼14:15:03:可見該黃色車輛車號。     警:不是紅燈了嗎?     男:綠燈啊。     警:我看到紅燈了啊。     男:沒有,是綠燈我才迴轉的啊。     警:沒有,紅燈了啦。     男:有啦綠燈,我不會,我看是綠燈啊,綠燈路口我才 迴轉的啊。     警:來有沒有行照駕照?     男:我行照駕照現在沒有帶…     警:身分證呢?     男:我身份證字號我報給你( 報身分證字號) 。     警:什麼大名?     男:廖正富。    ⑽14:16:12:影片結束。   ⒉檔案名稱LOCA3466:影片時間自畫面所載2023/11/23 14:1 0:29至14:13:27,影片長度約3分0秒。    ⑴14:10:28:影片開始,拍攝者車輛停在路口靠右側,車 頭左前方(畫面左下角)略可見停止線。    ⑵14:10:44至14:10:59:拍攝者車輛所在縱向車道有車輛 通行,畫面中央縱向行人穿越道上有一行人(黑色上衣 淺色長褲)自遠方走近拍攝者車輛,並在畫面右側便利 商店前轉角停等。    ⑶14:11:05:拍攝者車輛起步往左前方,此時縱向道路號 誌為黃燈。    ⑷14:11:07:拍攝者所在縱向道路號誌轉紅燈,橫向道路 號誌為紅燈。拍攝者車輛繼續往左前方行駛,但未超過 行人穿越道。    ⑸14:11:09至14:11:11:拍攝者車輛迴轉至對向車道。14: 11:11可隱約聽見鳴笛聲。    ⑹14:11:20:畫面左方出現員警並擺手示意駕駛停車受檢 。     警:不是紅燈了嗎?     男:綠燈啊。     警:我看到紅燈了啊。     男:沒有,是綠燈我才迴轉的啊。     警:沒有,紅燈了啦。     男:有啦綠燈,我不會,我看是綠燈啊,綠燈路口我才 迴轉的啊。     警:來有沒有行照駕照?     男:我行照駕照現在沒有帶…     警:身分證呢?     男:我身份證字號我報給你(報身分證字號)。     警:什麼大名?     男:廖正富。     警:你就是紅燈迴轉了啦,我剛剛有看到。     男:(聽不清楚)可能是那個…黃燈還是怎樣、我真的 沒有在紅燈在迴轉。我不會這樣。因為那客人下車 下的比較慢啊…(員警開舉發單並告知可繳費日期 )     男:你給我開什麼?     警:紅燈迴轉啊。     男:我就沒有紅燈迴轉啊!     警:我都在那邊看到了啊。     男:那我調我的行車紀錄器看看啊。對不對,你這是黃 燈還怎樣啊。你怎麼可以這樣子呢。     警:好可以離開了。    ⑺14:13:27:影片結束。   有勘驗筆錄及採證影片截圖(見本院卷第104至105頁、第83 至92頁)附卷可佐。依上開勘驗結果及採證影片截圖,可徵原告當時駕駛系爭車輛向左迴轉之際,其所面對之交通號誌為圓形黃燈,之後再轉為圓形紅燈等情,堪認原告駕駛系爭車輛超越停止線時,其所面對之路口交通號誌並非圓形紅燈,實難認原告有何「駕車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之違規行為。是被告以原處分裁罰原告,於法有違。  ㈡被告依道交條例第53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及裁罰基準表等 規定作成原處分,有所違誤。原告訴請撤銷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㈢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訴訟資料經本 院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不另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六、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300元,應由被告負擔。因原告已預納 裁判費,爰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3項所示。 七、結論:原告之訴有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法 官 邱士賓 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 由,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以及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如於本判決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三、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且未於前述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者, 逕以裁定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苑珍 附錄應適用法令: 一、道交條例第53條第1項規定:「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 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處新臺幣1千8百元以上5千4百元以下罰鍰。」 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1款規定:「汽車行駛至 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一、應遵守燈光號誌或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遇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與燈光號誌並用時,以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為準。」 三、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70條第1項前段規定:「 停止線,用以指示車輛停止之界限,車輛停止時,其前懸部分不得伸越該線。…」第206條第4款、第5款第1目規定:「行車管制號誌各燈號顯示之意義如左:…四、圓形黃燈:圓形黃燈用以警告車輛駕駛人及行人,表示紅色燈號即將顯示,屆時將失去通行路權。五、圓形紅燈:(一)車輛面對圓形紅燈表示禁止通行,不得超越停止線或進入路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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