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日期
2024-12-02
案號
TPTA-113-交-1337-20241202-1
字號
交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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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3年度交字第1337號 原 告 黎銓欽 被 告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代 表 人 蘇福智 訴訟代理人 王欣怡 上列當事人間因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中華民國113年4月 8日北市裁催字第22-A00TON689號、第22-AFV423266號裁決,提 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300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7規定,交通裁決事件之裁判,得不 經言詞辯論為之。本件屬交通裁決事件,依兩造所述各節及卷內資料其事證已臻明確,本院認無經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不經言詞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請求撤銷被告民國113年4月8日北市裁催字第22-AF V423266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然經被告依法重新審查,為避免處分違反明確性原則致無效,故將主文二、關於受處分人逾期繳送駕駛執照將加倍吊扣期間以及吊銷駕駛執照之裁罰刪除,並將更正後之裁決書(下稱原處分二)送達原告。然更正後裁決書並非完全依原告之請求處置,參酌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4第3項規定反面解釋之旨,本院仍就原處分二為訴訟標的續行審理,先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事實概要: 原告因酒後駕車,駕駛執照於112年10月4日起至114年10月3 日期間遭吊扣。然原告仍於112年12月22日21時39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行經臺北市○○街0段000號前(下稱系爭路段),因有「汽車駕駛人於依本條例第35條第1項至第5項吊扣或吊銷駕駛執照期間,違反第21條第1項第1款至第5款」、「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駛小型車」之違規行為,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下稱舉發機關)填製112年12月22日掌電字第A00TON689號、113年1月19日北市警交字第AFV423266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下合稱舉發通知單)予以舉發。原告不服舉發提出申訴,經被告審認原告違規事實明確,乃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道交條例)第21條第3項、第21條第1項第5款規定,於113年4月8日開立北市裁催字第22-A00TON689號裁決書(下稱原處分一)、原處分二,分別裁處原告罰鍰新臺幣(下同)12,000元;罰鍰18,000元,吊銷駕駛執照,1年內不得考領。 二、原告主張: ㈠員警無故盤查我的身分,不符合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1項 規定,並依警察勤務條例第11條第3項有關臨檢規定,並無授權員警不顧時間、地點及對象而任意臨檢、取締或檢查,況該員警也無親眼目睹我有駕駛行為,我也不是被攔停。事後用職權違規調閱監視器佐證,有違反不當舉證等語。 ㈡並聲明:原處分撤銷。 三、被告則以: ㈠員警目睹系爭車輛開啟雙黃燈臨停於系爭路段,並查得原告 駕照遭酒駕吊扣,吊扣期間自112年10月4日至114年10月3日止,而原告在持有之駕照尚在吊扣期間,仍駕車行駛,且依監視器畫面並未有換人坐駕駛座之情事,故原告違規事實明確,原處分合法等語。 ㈡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本院之判斷: ㈠應適用之法令: 1.道交條例 ⑴第21條第1項第5款:「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0 00元以上24,0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五、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駛小型車或機車。」 ⑵第21條第3項、第5項:「(第3項)汽車駕駛人於依本條例第 35條第1項至第5項吊扣或吊銷駕駛執照期間,違反本條第一項第1款至第5款者,按第1項或第2項所處罰鍰加罰12,000元罰鍰。(第5項)第1項第3款及第4款之駕駛執照,均應扣繳之;第5款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⑶第67條第3項:「汽車駕駛人曾依本條例其他各條規定吊銷駕 駛執照者,一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 2.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1項:「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 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並採行下列措施:一、要求駕駛人或乘客出示相關證件或查證其身分。二、檢查引擎、車身號碼或其他足資識別之特徵。三、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 ㈡前提事實: 如事實概要欄所載之事實,除後述之爭點外,其餘為兩造所 不爭執,並有原處分一(本院卷第63頁)、原處分二(本院卷第69頁)、駕駛人基本資料(本院卷第73頁)、汽車車籍查詢資料(本院卷第75頁)、汽車駕照吊扣銷執行單報表(本院卷第77頁)各1份、舉發通知單2份(本院卷第47頁、第49頁)在卷可憑,此部分之事實,堪以認定。 ㈢舉發機關員警對原告攔停查證身分合法: 1.按警職法第8條第1項第1款規定,警察對依客觀合理判斷易 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並要求駕駛人出示相關證件或查證其身分。而所謂「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係指執勤警察依其經驗、現場之客觀事實、或相關環境狀況所作的具體合理推論,評估具體個案之現場狀況,認有可能發生危害者之交通工具即屬之,並為攔檢查證身分要件之合法性依據。 2.經查,本院勘驗監視器及員警密錄器影像結果如附表所示( 本院卷第110至113頁),而自上開勘驗結果及畫面截圖(第117至121頁),可見當時系爭車輛顯示雙黃燈停車在近路口處,而停放方式占據道路約1/2之路幅,致行經該處之車輛須先繞行閃避系爭車輛後再進入路口,應認原告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並致生其他車輛行車往來危險。復觀諸舉發機關交辦單記載略以:員警騎乘機車行經該處見系爭車輛未緊靠路邊停車,將車停在車道中且亮起雙黃故障燈,故上前詢問駕駛人狀況,經駕駛人答覆在等客人,因而認系爭車輛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交通危害,故依警職法第8條查證身分,此有舉發機關113年7月9日北市警萬分交字第1133048475號函暨附件1份在卷可考(本院卷第91至97頁),足證員警係基於其執法經驗,判斷系爭車輛有易生交通危害之虞,故上前攔停並確認駕駛身分。揆諸上開說明,自合於警職法第8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原告主張員警違法攔查,難認可採。 ㈣原告確有「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駛小型車」之違規,裁罰內 容亦合法: 1.查原告駕照於112年12月22日係遭吊扣之狀態,前已認定。 復依附表所示之勘驗結果,可知系爭車輛當時係行駛在道路上營業載客,而員警攔查時原告坐在駕駛座上,並自承:「(員警問:你在等客人喔?)原告:對!對!(21:39:08)」等語,又於員警質疑其駕駛執照已遭吊扣一事時回以:「(21:40:34)員警:對,但是你駕照不在阿。(21:40:36)原告:我知道,所以我才打……,我沒有匿名盜名阿」表明其明知吊扣一事,堪認原告行為該當道交條例第21條第1項第5款所定「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駛小型車」之違規,且主觀上為故意無訛。原告主張其無駕駛行為云云,與事實相悖,洵非可採。 2.而原處分一、二分別裁處原告罰鍰12,000元、18,000元,符 合道交條例第21條第1項第5款、第3項規定以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中有關該條項之裁罰基準內容;又原處分二裁處原告吊銷駕駛執照,1年內不得考領,符合同法第21條第5項以及第67條第3項規定,應屬適法。㈤綜上所述,原處分認事用法並無違誤,原告訴請撤銷原處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經本院斟 酌後,核與判決不生影響,無一一論述之必要,又本件訴訟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併予敘明。 六、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300元,應由原告負擔,爰確定第一審 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法 官 楊甯伃 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 由,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以及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如於本判決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三、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且未於前述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者, 逕以裁定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呂宣慈 附表: 編號 勘驗檔案 勘驗結果 1. 1.檔案名稱:000000000000000000000.mp4 2.勘驗影片時間:2023年12月22日 21:32:15至21:38:09 當時為夜間,現場路燈光線充足,道路設有單行道標誌,嗣有一黃色計程車即系爭車輛進入路口右轉彎駛入單行道路段,隨後開啟右方向燈停靠於路旁(21:32:15至21:32:23,見附件圖片1至2)。在一乘客開門下車後(21:32:39),系爭車輛顯示雙黃燈靜止於路上。因系爭車輛並未緊靠道路邊緣停放,而係停在道路偏右側占據1/2道路幅,致行經該路段之其他車輛需向左偏移閃避系爭車輛始能繼續前進,而後見一員警騎乘警用機車直行,然欲系爭車輛停放在其行向前方,故往左閃避後停靠於系爭車輛駕駛座之左側,並下車(21:37:48至21:38:09,見附件圖片3 至5)。 2. 1.檔案名稱:000000000000000000000.mp4 2.勘驗影片時間:2023年12月22日 21:38:54至21:41:02 當時為夜間,道路光線充足,畫面有聲音,員警騎乘警用機車執行巡邏勤務,見前方有一黃色計程車即系爭車輛開啟雙黃燈停於道路上(21:38:54,見附件圖片6),該車並未緊靠道路邊緣停放,員警遂暫停於系爭車輛車旁並輕敲車窗,以下為員警與原告之對話:(21:39:04)員警:不好意思,你怎麼了? (21:39:06)員警:你在等客人喔?(21:39:08)原告:對!對! (21:39:10)員警:你有證件嗎?你報給我一下,你應該有營登吧? (21:39:13)原告:有阿,有阿。(21:39:15)員警:沒關係,我只是確認一下而已。你身分證幫我報一下。(21:39:19)原告:AB的B,000000000。 (21:39:39)員警:你知道你的駕照被吊扣了嗎? (21:39:42)原告:吊扣? (21:39:43)員警:對阿,你之前酒駕過嘛,對吧? (21:39:46)原告:不是,已經繳回去了。 (21:39:47)員警:繳回去了? (21:39:49)原告:但是我還在打行政訴訟。 (21:39:51)員警:對阿,那你還是一樣沒有駕照的狀態阿。你懂我意思嗎?(21:39:54)員警:你上次酒駕是也是計程車? (21:39:58)原告:對,所以我才打行政訴訟。 (21:40:01)員警:所以你打行政訴訟是指不能把你職業駕照拔掉這樣子,是嗎? (21:40:08)原告:對,他現在是有給我一個說,等於說在審理中,這樣啦。(21:40:14)員警:什麼意思?在審理中什麼意思? (21:40:16)員警:因為我這邊看到監理站給你的,我跟你講我們警方這個都跟監理站連在一起。 (21:40:21)原告:我知道,我知道。(21:40:22)員警:來,黎銓欽是你本人吧?對吧? (21:40:23)原告:對!對!對! (21:40:24)員警:對嘛,這是你嘛。職業小駕照,給你看確實沒錯喔。(21:40:28)原告:對!對!對! (21:40:29)原告:我的訴求是說,我的營業登記證還在,我車子也是還在。(21:40:31)畫面中員警手持之手機螢幕顯示原告為「酒駕吊扣」之狀態。(21:40:34)員警:對,但是你駕照不在阿。 (21:40:36)原告:我知道,所以我才打……,我沒有匿名盜名阿。 (21:40:42)員警:那因為我這邊,你要職業駕照的問題是沒問題的,但你現在我查是沒有駕照的狀態,你懂我意思嗎? (21:40:49)原告:我知道你講的意思。 (21:40:54)員警:我知道你們因為營業,就是為了你要工作。但是查到就是沒有駕照,是事實嘛。 (21:40:02)原告:我現在意思說……。 (影片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