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日期
2025-03-27
案號
TPTA-113-交-1396-20250327-1
字號
交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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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交字第1396號 原 告 趙文禎 被 告 交通部公路局臺北市區監理所 代 表 人 戴邦芳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13年5月8日北 市監基裁字第25-AV1219286號裁決書(下稱原處分),提起行政 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300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依兩造所述各節及卷內資料所示,本件事證已臻明確,爰依 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7規定,不經言詞辯論而為判決。 二、事實概要: 原告遭民眾檢舉於112年12月16日13時21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 00-0000營業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行經臺北市內湖區星雲街與康寧路1段106巷口(下稱系爭路口)時,有「駕駛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之違規行為(下稱系爭違規行為),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下稱舉發機關)於113年1月10日舉發(本院卷第81頁)。嗣經原告陳述意見(本院卷第93頁),舉發機關查復後,仍認違規事實明確(本院卷第95頁)。被告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條第2項規定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以原處分裁處原告罰鍰新臺幣(下同)6,000元(被告已撤銷記違規點數3點部分,本院卷第15、101頁)。原告不服,主張當天下雨視線不良,且該名行人(下稱系爭行人)還穿深色衣服更難辦識,加上馬路很小,旁邊還停有汽機車遮擋視線,以致看見行人時距離剩下不足5米,但距離太近,實在無法及時在斑馬線前完全煞停,事實上原告最後也有完全停下,聲明請求撤銷原處分(本院卷第9至13頁)。被告則認原告主張不可採,答辯聲明駁回原告之訴(本院卷第73至75頁)。 三、本院判斷: 經查,依據採證光碟畫面呈現內容,可以確認:系爭車輛在 行近行人穿越道前有剎車約3秒,有略減速,但未煞停;然後又未煞車行駛約1秒,此時已可見系爭行人持雨傘站立於第1根枕木紋位置,系爭行人附近雖有停放機車及汽車,但未阻擋視線而可看見系爭行人;然後系爭車輛前懸約抵達行人穿越道時,系爭車輛才又剎車,但未明顯減速而通過行人穿越道,此時距離系爭行人約1黑1白枕木紋即1.2公尺(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85條第1項規定參照);系爭車輛一通過行人穿越道後,在不到1秒時間內,立刻於網狀線上煞停,隨後系爭行人起步自系爭車輛後方穿越,至於系爭車輛後方之檢舉人車輛在上開過程中均與系爭車輛保持約相同的距離與速度,則有在行人穿越道前煞停(本院卷第111至119頁)。據上可知,系爭車輛前懸進入行人穿越道時,與系爭行人的距離不足1個車道寬(約3公尺),但系爭車輛並未停讓,符合內政部警政署強化行人路權執法計畫之取締認定基準,堪認原告確實有系爭違規行為。且觀上開過程,系爭車輛第1次煞車時未明顯減速,且在行近行人穿越道而可看見系爭行人時反而未再煞車,直至系爭車輛前懸約抵達行人穿越道時,才再煞車,但又無明顯減速,直到通過行人穿越道後,不到1秒內立刻於網狀線上煞停,又檢舉人車輛均與系爭車輛保持約相同的距離與速度,檢舉人車輛卻可在行人穿越道前煞停,堪認並無原告所稱無法及時煞停以禮讓系爭行人之情形。原告應注意且能注意卻未注意,核有過失。又原告爭執被告未依限提出證據(本院卷第127頁),但被告已在本院判決前提出證據而得明瞭上開事實,不影響前開認定。原告另爭執視線受限、須注意車前狀況而不及發現系爭行人等語(本院卷第137頁),亦不影響其過失之認定。綜上,被告以原處分予以裁罰,並無違誤,原告訴請撤銷原處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訴訟資料經本 院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不另一一論述。 五、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300元,應由原告負擔。 六、結論:原告之訴無理由,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法 官 劉家昆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 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載明 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上訴狀 及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如未按期補提上訴理由書 ,則逕予駁回上訴),並應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75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弘毅 附錄(本件應適用法令): 1.道交條例第44條第2項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近行 人穿越道或其他依法可供行人穿越之交岔路口,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處新臺幣1,2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 2.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駕駛汽車行近行人穿 越道或其他依法可供行人穿越之交岔路口,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裁罰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