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日期
2024-12-11
案號
TPTA-113-交-1427-20241211-2
字號
交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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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交字第142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設桃園市○○區○○路00號7、8樓 代 表 人 張丞邦 設同上 訴訟代理人 周岳律師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鄧宗萬 住○○市○○區○○里○○街00號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11日本 院113年度交字第1427號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新臺幣750元,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第237條 之9準用第236條、第246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 起5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法 官 劉家昆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育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