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日期

2024-11-27

案號

TPTA-113-交-150-20241127-2

字號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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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3年度交字第150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王坤樟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上訴人即原告提起上訴,本院裁定 如下: 一、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交通部公路局臺北市區監理所間交通裁決 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8日以113年度交字第150號判決在案,上訴人不服而提起上訴。 二、按交通裁決之上訴,按件徵收新臺幣(下同)750元,行政訴 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定有規定。再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準用第236條再準用第246條第2項規定,交通裁決事件之上訴,上訴不合法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原審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原審應以裁定駁回之。查上訴人提起上訴,尚未繳納裁判費,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750元,逾期未繳,即以裁定駁回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法 官 黃子溎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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