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日期

2024-10-01

案號

TPTA-113-交-166-20241001-3

字號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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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3年度交字第166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李耀華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交通部公路局臺北區監理所間交通裁決事 件,對於民國113年9月6日本院113年度交字第166號行政訴訟裁 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3款 規定,按件徵收新臺幣3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法 官 楊蕙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鄭涵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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