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日期

2024-11-04

案號

TPTA-113-交-1729-20241104-2

字號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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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3年度交字第1729號 原 告 賴守國 被 告 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代 表 人 李忠台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於中華民 國113年10月17日所為之113年度交字第1729號裁定原本及正本, 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113年度交字第1729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所載「車號000 -0000號」,應更正為「車號000-0000號」。   理 由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 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236條及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交通裁決事件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上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漏載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法 官 黃子溎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 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許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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