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日期
2024-10-15
案號
TPTA-113-交-1813-20241015-1
字號
交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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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3年度交字第1813號 原 告 周昱霖 住○○市○○區○○路000巷0號6樓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程式上之欠缺, 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 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特 此裁定。 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05條、第98條第2項、第104條之1規定 ,應提出訴狀補正下列事項: ㈠具體陳明起訴之聲明,並據以補繳裁判費: ⒈本件聲明如包含請求發給答謝狀及請求依職權調查糾正,屬高等行政法院(即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之通常訴訟程序事件,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四千元。⒉如僅就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中華民國113年1月8日桃交裁罰字第58-D00000000號裁決提起撤銷訴訟,應繳納裁判費三百元。 ㈡機關之內部單位「訴願審議委員會」不具備當事人能力,應補 正以具備當事人能力之機關為被告。 ㈢補正被告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之代表人: 張丞邦(處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法 官 陳雪玉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道文